宿城區專利申請
申請專利的好處無需再說,但你可知道在專利被授權以前,專利申請權也是一種可以用來轉讓的權利?同樣可以幫你賺取經濟利益!那么宿城區專利申請權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轉讓呢?轉讓過程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呢?今天小知就來給大家講解一下。
專利申請權轉讓的兩種情形:一種是在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之前,設計人可以將自己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第二種是設計人已經向專利局提出了專利申請,但還未拿到專利授權書之前,可以將自己的專利申請權轉讓給他人。
這兩種情況的本質都是專利申請權的權利主體發生的改變,不同點是兩者發生時所處的專利申請階段不同。但需要注意的是,無論在什么階段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雙方都要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否則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專利申請權的轉讓。也許你已經聽得暈頭轉向,接下來就結合一個案例來給大家講解一下。
A和B雙方約定,B將其非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轉讓給A,由A自主辦理專利申請,B放棄專利申請權;A支付給B專利申請權轉讓費20萬元,其中,合同簽約后預付10萬元,合同公證后補付10萬元;合同簽字生效后,即由A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公證手續。合同還約定,以后不論A在生產中的經濟效益如何,B無權再要求A支付報酬,亦不承擔經濟退回風險。合同簽訂后,A分兩次支付給B轉讓費15萬元,但未按合同規定辦理公證手續。B認為A未按約支付轉讓費,便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后來,B申請的專利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公告。據此,A向法院起訴,要求B返還轉讓費15萬元,并賠償違約金3萬元。
在上述案例中,A和B雖然簽訂了書面合同,但是未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并未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所以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專利申請權的轉讓。
為規范使用商標局網上申請系統(2017版)提交的商標網上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商標申請人及商標代理機構,應當事先與商標局簽訂《商標網上申請系統用戶使用協議》,確認同意商標網上申請相關約定。
第二條商標申請人可以自行提交網上申請,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提交商標網上申請。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提交商標網上申請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第三條商標申請人自行提交網上申請事宜的,在提交商標網上申請前需在線提交用戶注冊申請,按要求填寫真實有效的用戶信息。
商標申請人持有電子營業執照的,可以使用電子營業執照進行用戶注冊申請。
第四條提交商標網上申請,應當通過商標網上申請系統并按照商標局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范和傳輸方式提交申請文件。網上申請文件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視為未提交。
第五條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申請日期以申請文件成功提交進入商標局網上申請系統的日期為準。
第六條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申請信息以進入商標局的數據庫記錄為準。但是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商標局檔案、數據庫記錄有錯誤的除外。
第七條提交商標網上申請,商標申請人及商標代理機構應采用在線支付方式在當日系統開放時間內繳納商標規費,未成功支付的視為未提交申請。
第八條關于紙件申請的所有規定,除專門針對以紙件形式提交的商標申請的規定之外,均適用于商標網上申請。
第九條本規定由商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企業將技術成果申請專利,是獲得法律保護最常規和有效的途徑。獲得專利授權后,企業將在法定的時間內享有該專利技術的獨占權利。如果不申請專利,則該技術可能在通過使用、發表、反向工程等方式公開技術從而不再獲得法律保護。專利還往往成為競爭對手之間商業博弈的重要砝碼,也常是企業獲得一些資助和政策優惠的指標。
當然,企業申請專利時需要公開其技術方案,可能導致一些技術無法保存秘密。不過,公開技術方案并非要求公開企業的全部技術細節,公開范圍由企業自行權衡。如果采取保密方式而不申請專利,則一旦因各種原因導致公開后就可能不再受到任何保護。
同時,申請專利需要進行相應的日常管理,并產生申請費、年費等費用。對此,專利代理建議企業需根據自身實力綜合權衡。
我們在注冊商標時不知道怎么選擇適合自己的申請范圍,不清楚商標有多少種類,現在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商標注冊有哪些種類?如何正確申請商標注冊?商標注冊申請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商品商標;
2、服務商標;
3、集體商標;
4、證明商標。
商標種類的詳細內容如下:
1、商品商標。商品商標是最常用的商標,指生產經營者在生產、制造、加工、揀挑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所使用的標記,又分為制造商標、銷售商標。商品商標是申請受《保護工業產權巴黎條約》優先權保護的唯一標記;
2、服務商標。用以標志和區別無形商品即服務、勞務的商標;
3、集體商標。以團體、協會、其他組織的名義主粗,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其為組織成員的標志。以地理標志做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生產經營者,可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注冊人組織,該組織應依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該注冊組織的,也可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組織無權禁止;
4、證明商標。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如果某商品的商標中含有地理標志,但是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則該商標不得使用,更不得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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