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商標注冊
徐州商標注冊,是指商標所有人為了取得商標專用權,將其使用的商標,依照國家規定的注冊條件、原則和程序,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商標局經過審核,準予注冊的法律事實。經商標局審核注冊的商標,便是注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注冊需要繳納的規費:1枚商標1次申請官費為300元,可以選擇10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不足10個類別仍收取300元官費,超過10個類別超出部分按照30元/個類別收取官費。2013年10月1日前,每件提供商標注冊證明申請的官費為1000元。在2013年10月1日調整為每件800元。至2015年10月15日調整為每件600元。至2017年4月1日調整為每件300元。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商標注冊證明官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商標注冊證明規費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在商標申請之前,一定要先做好商標查詢,以免被駁回浪費不必要的時間和金錢。商標申請查詢是關鍵,可交由我司免費幫您查詢,給您專業的建議再去申請。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專利申請文件是指各項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人依法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的,用于專利審批程序的文件;而專利文獻一般是指各國工業產權局、專利局及國際(地區)性專利組織正式出版的與專利申請、審批和保護相關的資料、文件的總稱。專利申請文件提交之后,經受理審查,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版,即構成專利文獻的一部分。
世界各國的專利文獻類型主要包括專利申請書、專利說明書、專利公報、專利文摘、專利索引等各種官方文件和官方出版物,既包含與發明創造的研究、設計、開發和試驗成果相關的技術性資料,也包含與權利授予、權利變更、權利保護相關的法律性資料。
雖然在專利審批授權方面,根據專利權屬地原則,各國獨立進行審查,不受其他國家審查結果的影響,但是多數國家在判斷發明創造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時多采用世界新穎性標準,在世界范圍內公開出版物的出版將會對發明創造的專利性產生影響,因此專利文獻的檢索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而專利申請人無論是采用紙件形式或者是采用電子文件形式提交申請,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制作相關的專利申請文件。專利申請文件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作為專利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授予專利權的意思表示;二是作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創造能否被授予專利權進行審查的基本依據;三是用以確定被授權后的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四是向社會公眾公開發明創造的技術內容,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創新。
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根據不同的情形將可能導致專利申請不被受理,或者受理之后被要求限期修改。專利申請文件的內容對發明創造能否取得專利保護以及保護范圍的大小有著直接的影響。
可以,商標并不是一定要注冊登記,但只有注冊的商標,才能獲得《商標法》更多的保護。對于未注冊的商標,實踐中,發生的侵權事件是比較多的。如果未注冊的商標在使用時,標稱為“注冊商標”,或者使用注冊標記,既損害了商標管理的秩序,同時也是對消費者的欺騙,屬于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
未注冊商標,是指未獲得國家主管機關的注冊,使用人不具有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未注冊商標不享有商標的專用權,不能援引《商標法》進行保護。使用的未注冊商標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和服務上與他人已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
未注冊商標與注冊商標的區別
1、未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違反《商標法》的禁用規定。
2、未注冊商標人不得與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3、未注冊商標使用人不得將其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
4、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5、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必須在商品上、包裝上標明企業名稱或者地址。
6、在國家明文規定應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冊商標。
禁止規定
按照《商標法》,使用末注冊商標主要應遵循如下規定:
不得冒充注冊商標
冒充注冊商標是指商標使用人在未經商標主管機關予以核準注冊的商標上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加(注)或(R)注冊標記的行為。冒充注冊商標行為,除了表現為在未注冊也未申請注冊的商標上使用“注冊商標”字樣或注冊標記外,還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雖已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但在未核準之前就加注了“注冊商標”字樣或注冊標記;商標注冊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范圍使用注冊商標并標注“注冊商標”字樣或標明注冊標記的;注冊商標因未辦理商標續展注冊手續而被注銷后,或注冊商標因違法使用而被撤銷后。仍繼續使用并加注“注冊商標”字樣或注冊標記的。
商品不得欺騙消費者
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是我國《商標法》一個特點,表明我們在保護商標專用權的同時,把維護消費者利益放在重要地位。對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要求必須保證商品質量,對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商品同樣也要求必須保證商品質量。對違反商品質量規定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嚴格的處罰措施,對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和商標注冊人的處罰適用同一條款,一視同仁。商標行政管理機關在執行這項法律規定時,其工作的范圍主要在商品流通領域中進行,而生產環節中發生的商品質量問題,按照執法分工,主要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來負責查處。對于流通領域中出現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在取得國家有關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測證明后,再依照《商標法》的規定來處理。
商標法
不得違反禁用《商標法條款規定》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了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的范圍: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h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商標專用權
不得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未注冊商標不得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這是未注冊商標使用的基本前提。對未注冊商標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問題,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的是未注冊商標使用人故意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冊商標,這是故意侵權行為;但還有不少確屬由于客觀上兩個商標無意沖突,構成相同或近似,這屬于過失侵權行為。在未注冊商標管理工作中,對于前一種故意侵權行為,必須從重處罰;對于后一種過失侵權行為,則應酌情從輕處理,以達到制止使用目的即可。這樣做,既達到了依法保護注冊商標的目的,又在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充分考慮未注冊商標使用人的利益,有利于更好全面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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